中国残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办法
中国残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依法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进一步促进我会依法履职,成立中国残联法律顾问委员会。 第二条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专家意见。 (二)为残疾人事业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专家意见。 (三)为重大残疾人维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 (四)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提供专家意见。 (五)中国残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学术类专家、司法实践类专家和法律实务类专家组成。 学术类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聘请,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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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
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国残联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均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明确以中国残联名义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办法等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理事会审议之前,应当完成合法性审查程序。 合同草案在上报会领导审批和签署之前,应当完成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四条中国残联对规范性文件和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责任部门是维权部。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办公厅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维权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上由维权部直接审查;必要时邀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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