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由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和民政厅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等级评定办法)已于2023年11月24日正式印发,该办法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规定: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提出: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为全区就业年龄段有托养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逐步建立托养补贴制度。
“十三五”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托养工作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大,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明显增加。“十四五”以来,持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已投入2191万元为全区1.86万名托养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托养服务。但是,我区有托养服务对象14.6万名,他们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就业能力不强、普遍需要照护照料,生活较为困难,给家庭、社会带来较大负担。该办法的出台,将推动规残疾人托养服务内容、机构管理、服务规范等要求,积极引导各类机构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寄宿制或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帮助托养服务对象及家庭降低负担、融入社会。
二、等级评定原则是什么?
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申报主体是指公办民营或非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四、主要内容有哪些?
《等级评定办法》共分为总则、机构等级与评定职责分工、申报条件及评定程序、评定管理、抽查复评与评定结果管理、评定结果运用及经费保障和附则七个部分,另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式样。
一是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评定和申报主体。二是机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1A-5A五个级别,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残联、财政、民政的职责分工。三是明确了“申请评定→资料审查→组织评定→结果公示”的评定程序和具体分值要求,对被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的处置措施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四是要求自治区残联每年抽查复评不低于30%的比例。规定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报主体可向所属盟市级或旗县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请评定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通过公开招标,自治区残联确定内蒙古民生养老服务评估发展中心负责具体评级事宜,评分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稍后由评定机构进行讲解。
五、申请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依法成立并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6个月(含)以上,在属地旗县(市、区)残联备案(机构通过属地残联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视为已备案);二是符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三是符合民政、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四是自评符合对应等级。
六、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一是县级残联对辖区内开展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二是盟市级残联要对辖区内开展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三是在评定过程或评定结果确定、公布后,按照《办法》第十六条,根据情况轻重作出取消等级评定或降级处理。
七、评定结果如何运用?
按照确定的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其中,1A级托养服务机构按照其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运营补贴,机构等级每增长一个级别,床位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对应增长50元。
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适当提高床位补贴标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八、如何保障《办法》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残联要做好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等级评定的政策宣传和情况统计,做到机构申请应报尽报。与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在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顺畅进行。二是完善管理运行,自治区残联牵头,建立健全相关运行制度。三是加强支撑保障,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