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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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定期接访残疾人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03

机关各部室,会属各单位:

为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联系残疾人群众,了解残疾人实际状况,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结合机关部室周接访制度修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导定期接访残疾人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领导定期接访残疾人工作规定

 

    第一条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联系残疾人群众,了解残疾人实际状况,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参与接访的领导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含挂职副理事长)。

第三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采取轮流接待方式。

第四条 每周二为领导信访接待日。根据自治区残联机关干部接访安排的代班领导负责接待。

第五条 每年年初,维权部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在公告栏公示《自治区残联机关干部接访安排表》。

第六条 轮岗接访部室应同办公室确认值班领导是否能按时接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办公室应协调其他领导代班。

第七条 轮岗接访部室应做好领导接访的准备工作,残疾人来访后及时通知代班领导到信访接待室接待残疾人。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具体问题处理的准备。残疾人来访反映问题涉及到的相关业务问题,对应处室负责人应参与接访工作,并就残疾人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领导信访接待实行责任制。能够当场解决的信访问题,要直接答复或责成有关处室当即解决。

    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或因政策条件所限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及时作好记录,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代班领导按照职责分工,与分管领导联系,商议处理,由相关处室限期办理。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和答复信访人,并书面反馈代班领导及接访部室,规定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向代班领导说明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并根据复杂程度和解决时间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代班领导进行全程跟踪督办。

遇有重大事项,代班领导难以处理的,应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条 接访时,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接访登记及记录,填写《领导信访接待日信访记录表》。

第十一条 接待的残疾人反映比较突出的热点、难点和带有倾向性信访问题;对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来访,接访人员要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残联党组理事会。

第十二条 维权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信访接待分析报告,年终上报年度信访接待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要做好信访接待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7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导定期接访残疾人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