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推行 残疾儿童康复治疗按床日付费政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深入推进全区医保方式改革,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就医负担,保障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近期,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残联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行残疾儿童康复治疗按床日付费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4〕14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残疾儿童康复治疗按床日付费政策。
残疾儿童康复治疗按床日付费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0-14周岁参保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定点机构应为符合条件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治疗的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治疗保险基金按照“定额管理、据实支付”的原则,实施按床日付费,不设置起付线与具体报销比例。支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220元/人/天,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人/天,一级医疗机构180元/人/天。患者康复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据实结算。
残疾儿童所需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予以综合保障。残疾儿童住院康复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参保患者住院床日定额费用进行结算,医保结算后剩余费用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补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一项抢救性工程,事关残疾儿童的希望和未来。残疾儿童康复治疗按床日付费政策的实施,既解决了残疾儿童康复的费用问题,减轻了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保障了康复训练周期的完整性,提升了康复训练效果,同时对超过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但仍需继续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了资金保障,将大大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走上规范化管理、制度化保障的发展轨道,使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