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关于对第十四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9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吕艳红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机构政策扶持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自治区残联、发改委、税务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要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自治区残联、发改委、民政厅等6部门联挂帅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对租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残疾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但不限于民办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有条件的地区可针对残疾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加大租金减免力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单位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奖励。自治区残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法人是残疾人的,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补贴6000元;法人残疾人的,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通过以上政策的出台,形成了扶持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政策体系框架。
二、资金扶持
2018年以来,自治区本级通过评选自治区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基地,共计投入680万元奖补资金,惠及机构18家。
2021年以来,按照自治区残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扶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共下达补助资金约6500万元,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企业近600家。
2024年2月,自治区残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梳理基层残疾人工作重点事项资金政策 更好支持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通知》,为各级残联争取资金,切实帮扶助残就业机构更好地运营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
下一步,我会将积极协调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继续统筹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在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助残就业机构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机构政策体系,持续推动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有效落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的常态化监管,切实保护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的合法合规权益,不断提高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质量,帮扶助残企业更好地运营和发展。
以上是我会根据您的建议做出的答复。如您还有什么意见建议请跟我会联系,以便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签发人:韩 冰
承办人:邬 彤
电 话:0471-6527113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