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残联发〔20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残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残联:
为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推动全区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残联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
示范(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21〕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发〔2021〕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是指经政府培育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直接辐射带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或为残疾人创业和发展生产提供便利条件的各类经济实体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残联或残联与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挂牌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申报、认定、补贴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包括残疾人服务与物流配送基地、手工制作及庇护产品基地、数字信息技术及电商就业基地、农村合作社及种养殖业基地、来料加工及服务业基地、广告设计及文创基地等能够发挥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基地。具有复制或孵化发展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在残疾人就业和创业上达到增量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面向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鼓励和引导多元化和多渠道的资金投入,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运营规范、无不良征信和违纪违法行为记录;日常管理包括管理机构自管、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第三方管理、管理机构与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等形式;建立包括岗位职责、考勤、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网络安全、人力档案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共享空间使用管理等在内的基地管理制度。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需带动安置就业残疾人数达到50人(含)以上,并确保残疾职工稳定在岗工作。
认定现有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5家孵化期未超过3年的创业实体(或创业团队、创业项目)入驻该基地。
(二)入驻基地的残疾人创业实体要求残疾人为法人代表、残疾人的股权比例之和不低于50%;创业团队、创业项目要求残疾人成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2。
(三)在基地就业(从业)残疾人总数达80人以上。
(四)基地孵化功能具备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 在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就业的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需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残疾人月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1.5倍标准,且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要积极培育关心尊重残疾人的企业文化和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能发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域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九条 申报。符合基本创建条件的机构向盟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建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场所、日常管理、就业服务、建设(孵化)成效、工作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
(二)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相关证明文件: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场所的证明;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运行管理制度;营业执照;就业残疾人档案花名册、工资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材料(或入驻企业材料及相关服务资料)。
第十条 认定。盟市残联经过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开展申报单位实地检查评审后报自治区残联,符合条件的认定为“XXX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并授予相应标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金额度分别以直接带动就业残疾人数和孵化创业实体及就业(从业)残疾人数量来确定,可以与其他扶持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叠加实施。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全区每年开展一次自治区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十四五”期间每个盟市建立不少于一所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获得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带动安置就业残疾人50人(含)以上,补贴资金25万元(法人是残疾人的补贴30万元),安置残疾人数每增加20%,补贴增加5万元,补贴上限为50万元;获得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安置就业残疾人80人(含)以上,补贴资金100万元,安置残疾人数以及孵化实体每增加20%,补贴增加20万元,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同一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3年内可以享受1次资金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可用于以下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设施设备购买、新产品开发与推广、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不得用于与残疾人就业创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补贴资金到位后,各地残联要及时指导、监督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建立帐户并定期核实资金去向,确保发挥补贴资金效益。
第十六条 盟市残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补贴资金安全负主要责任,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地区申请资格。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各盟市残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