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和引导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1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指评定主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主体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予牌匾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定主体,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各盟市、旗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
本办法所称申报主体,是指公办民营或非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详见附件1)。
第四条 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等级与评定职责分工
第五条 等级评定级别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六条 自治区残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全区范围等级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盟市残联负责各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的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残联进行统一评估。
第七条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的要求,自治区鼓励各地积极推进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托养服务需求。
各地应积极支持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发展,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其申报更高等级、更好惠及残疾人创造条件。
《等级评定标准》要高质量设定4A、5A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评定条件,推动4A、5A级机构重点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全区5A级机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区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总数的5%。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托养服务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持续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6个月(含)以上,在属地旗县(市、区)残联备案。
(二)符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民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管理要求,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四)自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中对应的等级。
第九条 申报主体首次申请评定等级可按照自评结果对照申请相应级别。
首次获得相应等级认定满1年后,申报主体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评更高等级。申请参评更高等级时,申报主体可结合实际,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越(跨)级申请。
第十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内设辅助性就业场所(机构)情况,列为其申请评定2A级及以上级别的前提和必备条件。申报主体申请机构等级越高,其内设辅助性就业场所(机构)的软硬件条件应随之增高。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评定
托养服务机构自评合格后,向属地盟市或旗县(市、区)残联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资料审查
盟市或旗县(市、区)残联对托养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于每年5月底前集中上报自治区残联。
组织评定
等级评定由自治区残联统一组织实施,组建等级评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出具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申报主体等级。
结果公示
按照“评定、公示、授牌”的流程,自治区残联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发文确定、公布,并授予对应等级牌匾。等级牌匾样式由自治区残联统一规定,另行发布。
第四章 评定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定团队由3-5人组成,评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或类似领域2年以上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背景、社工、医疗等持证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具有相关的评估经验、熟悉相关领域评估流程、了解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并经等级评定培训;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四)自治区残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评定团队成员发现有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后经举报或发现被证实的,取消参与评定工作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对于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其评定人员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等级评定期间,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要求参评托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机构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在评定过程或评定结果确定、公布后,发现托养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取消等级评定或降级处理,当年不再予以补贴,如果连续降级两次(含)以上,应终止评定,且三年内不予受理新的评定申请。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评定材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三)存在虐待残疾人行为,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五)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人员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六)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定主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评定主体应视情况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必要时可重新组织评定。
第五章 抽查复评与评定结果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自治区残联每年对各级通过等级评定的机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
托养服务机构经复评达不到相应等级的,自治区残联责令取消其等级评定结果,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自发文确定之日起,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报主体可向所属盟市级或旗县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请评定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悬挂非有效期内的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照《等级评定标准》,盟市、旗县(市、区)残联对本辖区范围内已获得等级牌匾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解决,或报请自治区残联解决。
《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评定结果运用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评定结果确定、公布之日起,按其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其中,1A级托养服务机构按照其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贴,机构等级每增长一个级别,床位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对应增长50元。
发放床位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适当提高床位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申报主体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爱心人士,重点向社会认可度高、服务残疾人数量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慈善捐助,提供志愿服务和各类帮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