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11号)精神,经我区各级相关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同意,拟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二级警长王晓谦等6名同志作为我区全国自强模范推荐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处等7个单位作为我区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阿拉善盟残联理事长、一级调研员银花等2名同志作为我区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具体名单事迹见附件)
为体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现将上述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4月2日至4月9日)。
对公示的推荐对象情况如有疑议,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相关问题。我们对反映问题者及反映的问题将严格保密。
受理部门: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赵灏璇、刘昕
联系电话:0471-6556926
电子邮箱:nmgcl001@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海路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邮 编:010010
附件:第七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推荐对象及简要事迹.docx
内蒙古自治区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暨
助残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