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14
残联发[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转发至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6年11月10日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不断加大残疾人法律救助力度。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贫困残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大部分省、市残联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遇到的困难。
2.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各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之一,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诉讼费用,将司法救助落到实处。
--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并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残疾人的受援范围。
--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减免相关费用。
4.各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地市级以上残联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多方筹集资金,配备专门人员,对需帮助的涉案残疾人给予法律救助,并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总结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支持诉讼与非诉讼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5.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
6.对法律救助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经费
1.中央经费: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等工作。
2.地方经费:用于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转发至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6年11月10日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不断加大残疾人法律救助力度。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贫困残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大部分省、市残联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遇到的困难。
2.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各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之一,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诉讼费用,将司法救助落到实处。
--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并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残疾人的受援范围。
--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减免相关费用。
4.各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地市级以上残联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多方筹集资金,配备专门人员,对需帮助的涉案残疾人给予法律救助,并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总结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支持诉讼与非诉讼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5.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
6.对法律救助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经费
1.中央经费: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等工作。
2.地方经费:用于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