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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残联党务公开办法(试行)

作者:内蒙古残联文章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0-10-19

 

为推进和规范自治区残联党务公开工作,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内容范围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党的组织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1.政治建设情况。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本级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情况。

2.思想建设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开展党内学习教育情况;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情况;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情况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情况;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情况。

3.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内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及落实、检查、考核情况;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情况;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对违规违纪党员处分处理情况;办理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纠纷,关爱困难党员、帮扶贫困群众等情况。

5.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党要管党政治责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等情况;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度立改废释情况

7.整改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巡视和内部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有关情况 

8.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

(二)党公开范围:

1.领导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重大残疾人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自治区残联党内公开;

3各机关会属单位的党务,在本部、本单位公开;

4.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三、程序方式

(一)凡纳入党务公开内容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1.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建议,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2.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审批。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将党务公开方案和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组书记和党支部书记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4.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5.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党务公开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工作。对上级党的组织已经公开的党务事项,可以在上级党的组织明确的公开范围内予以转载公开。未经审批,下级党的组织不得自行公开上级党的组织党务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形式,应做到内外有别、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1.党内公开。可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党组织活动等形式公开。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2.党外公开。适宜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残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

3.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四、监督与追责

(一)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和驻会纪检监察组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党组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对机关党委及下属党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三)党组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四)会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结合进行,并在适当范围通报。

(五)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