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和自治区残联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了2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探索了解决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残疾人诉讼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予以解决。
二、任务目标
——旗县级以上地方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2012年底前,盟市级、县级地方成立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切实发挥作用。
(二)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残疾人司法救助范围。
(三)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实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四)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2012年底之前,
自治区残联和呼市残联完成、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任务;2012年之前盟市级、县级地方完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任务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能力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
(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通过社会化工作方式开展。将愿意从事法律救助工作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院校师生等作为主要工作力量,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救助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建立相应工作衔接机制,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六)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加强不同性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及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七)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网站,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与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支持诉讼和非诉讼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检查评估
各级残联要对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
五"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同时做好迎接
2013年全国残疾人事业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以及201 5年残疾人事业法律救助工作终期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