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一、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申领核发对象
(一)持呼和浩特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1-4级残疾人;
(二)持呼和浩特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1、2级重度残疾人。
(三)持呼和浩特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3、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四)持呼和浩特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残疾人。
二、申领核发标准
(一)低保家庭的1、2级重度残疾人,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1、2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申领核发;
(二)低保3-4级、低收入1-4级残疾人和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3、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申领对象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但享受标准不同,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领核发,不得重复计发。
残疾人领取的专项补助金,在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社会救助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领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监护人)可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提出申请。
即: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以及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相关证明,60周岁以上老年残疾人持老年证(每年需附其生存证明),由村、居委盖章确认,同时填写《呼和浩特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申请表》,经所在街(镇)残联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街镇残联在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或者实际居住社区(村、居)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呼和浩特市残疾人电子政务网,报区(县级市)残联审批,区(县级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回复并从下月起计发。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指定专人为其办理,按前款手续审批发放。
(二)专项补助金每半年申报一次,对于首次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再次申报时,村(居)委需提供其生存证明及收入证明(如有要求提供其无收入证明),交街镇残联入档备案。
四、资金渠道、区、县级市分担比例及发放办法
发放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来源渠道,由呼和浩特市级财政与各区、县级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申领核发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银行代发。
市财政补助金采取预拨方式,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放的补助金进行清算并同时下拨本年度的补助金。
专项资金的申领核发将由相关部门监督,并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