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残联职能职责和“权责清单”
一、职能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7月30日,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法律确认的残疾人事业团体。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机编发〔2001〕141号)规定,我会主要职责是: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为社会作贡献。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工作;就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事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地方主性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
6.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7.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
8.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残联交办的与残疾人有关的工作。
自治区残联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主席由自治区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兼任。执行理事会为常设机构,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残工委主任由自治区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残联理事长担任残工委副主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自治区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权力清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我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我会所属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残疾人失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咨询、指导等日常服务;负责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工疗机构资格认定;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
三、责任清单
我会及工作人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