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内蒙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12-08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并且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今年7月1日启动的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了61个旗县(市、区),2012年基本可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个人缴费:参保人须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明确了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部分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
稿件来源: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