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国办19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6号文件精神,加强残疾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居住状况,减轻贫困残疾人建房负担,扩大受益残疾人覆盖面,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0〕55号)。
该文件有三个特点:一是规格高,此次下发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不是以残联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而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增强了文件的权威性;二是覆盖面广,不仅针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提出了具体意见,而且将廉租住房、林区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工程等多个国家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其中;三是残疾人受惠实,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优先享受各项政策,并在全额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标准,农村牧区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与国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相结合,资金捆绑使用。
文件明确提出,在实施城市廉租住房过程中,给予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特殊照顾,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选择适合残疾人出行生活的楼层。在针对残疾人家庭的廉租住房设计方案中应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对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要按同地段平均租金标准全额发放;对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住房困难的低保残疾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上浮10%的标准全额发放,确保其可以在市场上租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在实施林区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时,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对于林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残疾人家庭,国家户均补贴1.5万元,自治区户均补贴1万元;对于垦区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残疾人家庭,国家户均补贴0.9万元,自治区户均补贴0.6万元。在实施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过程中,由各盟市建设部门会同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对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和无房户进行详细摸底调查。每年由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各盟市上报计划确定改造户数并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后,由残联和建设部门分别下拨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对确定的改造对象进行补贴。两个项目的资金可以统筹使用,适当提高对残疾人的补贴标准。
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在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在实现住房保障方面将得到更大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