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召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
2011年4月27日上午,自治区新闻办在内蒙古饭店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冀育青、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丁才出席发布会。中央驻区、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3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发布会。会上,冀育青副理事长、丁才副主任分别代表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法制办就《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案)经2011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颁布实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1998年、2005年两次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是第三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精神所出台的自治区政府规章。主要精神是:自治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多年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为扶持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残疾人就业形式和途径的改变,残疾人就业格局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经从当初的探索阶段,发展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收缴保障金也从最初单纯作为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要手段,转变为全面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和物质保障。鉴于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进行调整。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是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将使用范围由原来的6条整合为5条,对部分使用范围进行了增加、细化、限定、取消,以便适应新形势下扶持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同时也对其他需要修改的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