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信息 >> 新闻动态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就业促进条例

作者:内蒙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12-08

20111116,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211日起实施,《条例》主要依据《就业促进法》,结合了自治区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条例》的制定坚持“依据上位法,细化相关制度,提高可操作性并确保制度的稳定性”的指导思想。在结构设计上,对于上位法中规定比较明确和具体的内容尽量避免重复。《条例》在保障残疾人就业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一是明确了残联在促进就业工作的职责。二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优惠政策的包括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四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有利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我区为保障民生所作的又一件大事。

 

稿件来源: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