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通过
作者:内蒙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4-05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保障我区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突出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细化了社会保障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确保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落到实处。增加了有关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信息交流与无障碍服务的具体条款。同时,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责任追究,使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
这次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区150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