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起,利用自治区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2015年,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能持续经营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且残疾人职工实际在岗;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5人;
3、城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残疾人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农村牧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可不受此条限制;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岗位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技术改造、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贴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该补贴可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2、补贴标准。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补贴,对于法人是非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补贴5000元;对于法人是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补贴6000元。除此之外,每年对每个用人单位补贴封顶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资金分配及管理
1、因素分配法。此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地残疾人数量、安置残疾人就业创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并实行动态调整。
2、项目备案制。实行当年上报次年安排,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补助对象、条件、范围和标准,由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认真筛选项目并报自治区残联和财政厅备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2015年的项目务必于11月20日前上报,一并预报2016年项目。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监管。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在规定期限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补贴用人单位资格审核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补贴旗县(市、区)申报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补贴盟市申报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