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789号提案的答复
吴葵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残疾人就业中存在低保与五保无法涵接的提案》(第078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自力更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残联组织的重点工作。截止2024年7月底,我区新增残疾人就业8513名,我区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率为51%,残疾人就业稳中有增。
一、残疾人就业与低保、五保政策衔接
部分残疾人因担心取消低保而不愿就业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因素之一。为鼓励残疾人就业,减少残疾人取消低保顾虑,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低保渐退期政策。分类分档确定农村牧区低保渐退期限,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困难残疾人最高可享受12个月低保渐退期。
2024年,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文件要求“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应当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
二、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自治区出台多项政策,分层分类进行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鼓励社会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关于切实做好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规定“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能持续经营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其他单位”“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补贴,对于法人是非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补贴5000元;对于法人是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补贴6000元。除此之外,每年对每个用人单位补贴封顶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享受低保情况的监测,落实现有残疾人就业政策,不断完善我区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营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良好氛围。
三、用信息化手段为残疾人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残疾人异地户口迁移办理户籍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非残联职责。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了“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与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情况的通知》要求,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已实现残疾人证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内蒙古自治区“蒙速办”系统中全过程在线、多端办理。残疾人可以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及“蒙速办”线上自行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经居住地或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后即可完成办理。
签 发 人:刘 敏
联 系 人:赵 鑫
联系电话:0471-6503272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