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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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14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01

尊敬的李忠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区残疾人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不懈努力,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现将您提出的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制定残疾人就业政策,完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近几年,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自治区残联与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发〔2015〕3号)、《自治区残联等9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7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86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


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等系列扶持残疾人、适合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且正与人社部门每年坚持开展就业援助月的基础上,通过不定期举办线上、线下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推荐就业等举措,积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对接就业岗位,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残疾人融入社会能力不断增强。下一步,我们将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现有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各项政策,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转变观念,更新就业的工作形式,让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动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并努力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一是明确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的铺位或岗位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二是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社区服务岗位,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三是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帮扶,在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明确将持有《残疾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四是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了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2020年残疾人专项调查数据显示:按比例安排就业残疾人12571人,集中安置就业残疾人4653人,个体就业残疾人12793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1509人,农牧区农业就业残疾人97084人,灵活就业残疾人70189人。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创新就业形态,开发更多的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年初以来,我们已经启动残疾人大学生高端就业项目培训,且在培训项目选择上以就业率为重要衡量标准。

    三、合理分配公益岗位,让更多残疾人自食其力

   公益岗位已成为我区安置残疾人的重要就业渠道,在《内蒙古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对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按不少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岗位的,可再增加3%的名额。将苏木(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极大的促进残疾人公益岗位就业,同时对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延长至退休。2020年残疾人专项调查数据显示安置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就业4301人。

四、推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聘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带头安置残疾人。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公务员局、残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15〕3号),对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公开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自治区级党政机关、盟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持续推进自治区残疾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设置或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政策的落实。

     五、加大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奖惩

    一是强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向惩罚的作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定向激励作用。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予以奖励。对超过1.5%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进行奖励,鼓励用人单位集中稳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三是加强税收缴纳对残疾人就业的引导作用。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四是加强对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扶持力度。对安置应届高校毕业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每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五是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 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六是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条件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七是对残疾人员的所得,减征50% 的个人所得税。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八是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符合规定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区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定额减征2500元,减征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促进就业创业

    近年来自治区残联与人社部门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梳理相关工作,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建立残疾人培训补贴和质效评估制度。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就业提供精准就业服务。 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动态清零;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以上是我们根据您的建议做出的一些答复。如您还有什么意见建议请跟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8日

   

    签发人:贾  鹏

承办人:伊卫军

电  话:138486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