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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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3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02

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吕艳红代表提出的368号建议由我会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坚持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新建工程同步进行,对已建好的各类公共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尽可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协办意见

根据第232号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与第十二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的规定,建议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监管、验收工作,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符合相关规范。


 

建议根据《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内建房〔2021〕45号)要求,一是细化、强化城市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工作,对社区存在的无障碍方面的短板和不足进行系统化改造。社区入口、内部道路、单元门均实现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路面硬化、完整、连续,单元门铺设轮椅专用坡道。二是对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缺失情况,结合实际情况设计改造方案,与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缘石坡道、盲道建设及改造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且系统、连贯、安全、可达、无占用。

我会根据中国残联工作要求,盟市、旗县残联正积极组建无障碍环境建设体验促进队,充分发挥残联的代表职能,动员、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残疾人代表、老年人代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媒体等参与到无障碍体验促进队中,对无障碍环境进行体验,查找在无障碍设施在建设、改造、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和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供有效意见、建议。对于无障碍体验促进队在体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望能与贵厅形成长期有效的对接机制,能够有效解决我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弱项及短板,使各类无障碍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出行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在城乡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按照《关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标准去实施,设置无障碍标志。”的协办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54号公告,已废止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议依照现行有效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日常加强对无障碍标识系统的检查工作,对各级残疾人无障碍体验促进队反映的有关无障碍标志问题能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无障碍标识系统符合相关规定。

三、关于“建设无障碍设施与管理相结合,依法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使用实施管理。”的协办意见

建议结合《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内建房〔2021〕45号)要求,加强对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短板”和“漏洞” 的巡查,开展全面调研,列出问题清单,解决无障碍碎片化,管理、养护滞后等问题。依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操作手册》的要求,对全区市政道路、 商业街区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障碍设施完整、连续,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重点查处损坏、侵占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等行为,并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提高全社会对无障碍设施的重视及保护意识。

下一步,我会将发挥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体验促进队作用,通过残疾人及无障碍专家等相关社会成员参与的方式发现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问题及可推广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典型经验,为推动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贡献力量,我会将积极配合贵厅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工作,确保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各项无障碍设施完整、连贯、安全、可达、无占用,为有需求的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包容、更加文明的公共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28日

 

签发人:马俊学

    承办人:王铭潇

    电  话:6503272、18047105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