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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办法

作者:超级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14
   中国残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依法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进一步促进我会依法履职,成立中国残联法律顾问委员会。

  第二条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专家意见。

  (二)为残疾人事业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专家意见。

  (三)为重大残疾人维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

  (四)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提供专家意见。

  (五)中国残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学术类专家、司法实践类专家和法律实务类专家组成。

  学术类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聘请,司法实践类专家主要从国家司法机关聘请,法律实务类专家主要从法律服务机构聘请。

  第四条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请原则:

  (一)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有一定研究或者关注;

  (三)愿意参与中国残联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由中国残联颁发聘书;聘书是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凭证。聘期届满后,聘书自动失效。

  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或者不适合从事中国残联委托的工作时,中国残联可以终止聘用。

  第六条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承担中国残联委托任务的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中国残联财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七条中国残联为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八条中国残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联维权部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残联维权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