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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执行规则和执行规章 共和国第7277号法案

作者:超级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14
  
规则一

术语释义

被遗弃的残疾人 — 被遗弃的残疾人是指没有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护理,或者被父母或者监护人连续遗弃超过六个月的残疾人。

被虐待的残疾人 — 被虐待的残疾人是指已经被粗暴的强奸、诱奸、剥削和过度工作或者迫使其在对身体健康不利的条件下工作的残疾人。被置于大街或者公共场所并面临道德危险的残疾人。

鉴定 — 鉴定是指卫生部(DOH)和劳动就业部 (DOLE)出具的确认残疾劳动者的残疾、技能和资格的证明。

适合的体育 — 应用体育治疗使得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得以康复,这些残疾人的功能性缺陷可以通过锻炼得到改善。设计和执行体育计划与医疗服务和心理服务同等重要。

可负担费用 — 对残疾人收费的最低金额应当符合卫生部现行政策所设定的负担标准。

学徒 — 指受与个人雇主签订的书面学徒协议制约的工人。

学徒职业 —指工作或者职业中的任何行业,这些行业需要超过三(3)个月的实践性在职培训,并且该培训需要相关的理论指导。

学徒身份 —指需要相关理论指导的在职实践培训期间所处的一种地位。

学徒协议 —指雇主约束自己去培训学徒、学徒反过来为雇主工作的书面雇用合同。听力培训 — 指教授有听力损伤的人充分利用残余听力的活动。

辅助 — a.提供帮助、援助或者支持。 b.在一项辅助能力中的机能;增加或者可增加一项基本能力、潜能或者才干;辅助能力。

辅助器材和辅助服务包括:

1.符合条件的翻译人员或者其他为听力损伤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手段;

2.符合条件的朗读者和符合条件的录音测试或者其他为视力损伤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手段;

3.获得或者改造设备或者装置;

4.其他相似的服务和行动或者所有对智力残疾人学习过程有利的援助和服务类型。

辅助社会服务 — 辅指在为社会边缘化地区提供社会服务中的支持活动。

基础医疗服务 —卫生部在卫生设施的能力范围内为残疾病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体检、医疗/外科手术程序、规范的牙科护理和挑选程序、常规/特殊的实验室检查和必需的辅助程序。

认知技能 —指观察能力、察觉能力、理解能力以及了解思想和事实之间关系的能力。

商业 — 应当被理解为旅行、贸易、交通、商务、运输,或者利用社区资源的水平和基于社区资源的水平。这些社区资源总体上包括有损伤的人、残疾人、他们的家庭和他们的社区。

以社区为中心的康复 — 指利用社区资源或者基于社区资源而采取的社区水平的康复措施,这些社区资源总体包括有损伤的人、残疾人、他们的家庭和他们的社区。

完整的、适当的和综合的特殊教育系统 — 教育计划应当符合从学前到高中不同类型学员的特殊需求,这些学员的正式计划或者非正式计划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比较。

相关机构 — 指雇主、就业机构、劳工组织或者联合劳动管理委员会;

定制车辆 — 指根据特殊用户的个人需求、要求或者愿望来制造、重新组合或者重新组装的车辆。

仓库 — 指其设施是为商品/货物的存储、分类和拣选之用的场所,它可能是终点站的一部分或者远离终点站,也可以是为运输工具提供停放、加油、清洗、检查和修理服务的场所。

残疾 — 指:(1)身体上的损伤,这种损伤限制了个人一项或者多项心理功能、生理功能、人体功能或者个人活动;(2)此类损伤的纪录;(3)被视为有此类损伤。

残疾天才 —指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智力、创造力、特殊的学术领域、领导才能或者艺术中有卓越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而不论其是身体残疾、感官残疾还是心理残疾,。

残疾人 —指那些由于智力损伤、身体损伤或者感官损伤因而与正常人相比在行为方式或者范围上受到不同能力限制的人。

残疾工人 — 指那些由于智力、身体或者感官的缺陷或者损伤而使谋生能力受到削弱的工人。

雇用协议 — 指在雇主和残疾工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

正规教育 — 指由正规学校系统组织和提供的分年级学习,这种学习需要提供一种证明,从而使学员可以升入更高的年级或者进入高一级水平(1982年教育法P.B.232)。

发作 — 指以突然丧失意识和突然不能控制举动为特征的精神病情。

功能的 — 指直接与每个人的需求和利益相关的; — 与活动中的应用能力相关的; — 实际的; — 可执行的或者能够发挥正常功能的。

障碍 — 是指因为某种损伤或者某种残疾给某人带来的不便,与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人相比,这些不便限制或者阻碍其功能或者活动。

有障碍的 — 指因为某种损伤或者某种残疾给某人带来的后果是不便的,与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人相比,这些不便限制或者阻碍了其功能或者活动。

损伤 — 损伤是指在心理上、生理上或者在人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任何丧失、削弱或者失常。

收入计划或者家庭工作方案 — 指在受保护的工厂或者残疾人的家中,残疾人能够充分地和优先地从事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这些工作和服务不仅为残疾人维持生计提供机会,也使残疾人获得一种在开放工业中所必需的工作能力。

独立生活 — 指残疾人在社区和有酬工作中能够独立地维持自己生活的程度。

贫困的 — 指残疾人的收入水平低于贫困线。

有特殊需求的学员 — 指与一般学员在下列四个方面存在重大差别的人:

(a)智力特征;(b)感觉能力;(c)神经肌肉特征或者身体特征;(d)心理特征;或者有多重缺陷或者慢性疾病的人;或者该人发育落后到一定程度以至于他需要不同于常人的或者专门的指导和服务,从而才能开发他的最大能力。

存在学习障碍的人 — 指虽然在感觉能力、情感能力、智力能力方面都正常,但是在理解、倾听、思考、阅读、拼写和算术方面表现紊乱的人。

教育机构(LI)— 是指由政府、私人、公司或者任何合法机构管理或者所有的,迎合了有特殊需求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的教育机构。教育机构仅在白天开放或者有居住性质,教育机构可能位于家庭、医院、学校或者社区之中。这里的教育机构包括康复机构、庇护工厂、日托中心和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机构。

地方政府机构— 指由法律规定的自治市、市、省或者国民政府的任何政治性分支机构。

边缘化残疾人 — 指那些缺乏获得康复服务和康复机会以至于不能充分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残疾人,以及那些没有生计方法的残疾人或者那些收入低于贫困线的残疾人。

智力残疾 — 指由器质性脑综合症(例如:智力迟钝、中枢神经系统的后天性损害、痴呆)和智力疾病(例如:精神病紊乱或者非精神病紊乱)产生的残疾。

多重缺陷人 — 指那些有一项以上残疾的人,例如那些智力迟钝而又失明的人、智力迟钝而又有畸形的人、耳聋而又失明的人和其他人。

被忽视的残疾人 — 被忽视的残疾人是指其基本需求已经被有意地忽视或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的残疾人。这样将会导致残疾人营养不良、衣衫褴褛或者没有受到适当的保护。

非正规教育 — 非正规教育是指所有在已经建立的正规教育系统之外的非结构性教育活动。非正规教育是正规教育的一种替代方式,是正规教育的补充或者扩展。

正规化 — 正规化是特殊教育(SPED)的一项原则,特殊教育是为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提供尽可能近的教育环境和生活环境,并确保大多数人都能普遍享受。

畸形人 — 指那些因为自身的损伤而永久地或者暂时地妨碍了关节、肌肉或者肢体的正常功能的人。

孤独症人 — 孤独症人是指一种年龄在30个月大以前就会发生的发育残疾,其特征就是妨碍人的发育、语言或者妨碍该人与他人、行为、物体之间的关系。

行为障碍人 — 指那些不能适应社会行为标准而影响到他们的学习进度、学习效果和人际关系的人。他们的情感发展和社会发展受到极其严重的损伤以至于他们不能在普通的班级教育中受益。

听力损伤人 — 是指那些从轻度丧失听力到完全丧失听力的人。

智力迟钝人 — 指那些明显低于普通智力机能的人,该人同时欠缺诸如成熟、学习和社会调整等适应行为。普通智力机能产生于发育时期,。

视力损伤人 — 指从部分丧失视力到完全丧失视力的人。

物理治疗医师 — 指在康复医学方面受到特殊培训的医生。

职业教育前的技能 — 指为学员的正式职业培训所需的基本技能而设计的准备活动。

私人从业者 — 指内科医生、物理治疗医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障碍治疗师、心理学家和其他从事私人开业的职业人员。

修正计划 — 指为了适应有特殊需求的学员的学习对教育计划和/教育服务进行的`调整。修正和调整可能涉及诸多方面,例如教室计划、教室服务、教室设施、课表、课程范围、课程顺序、教学目的、教学策略、教学资料、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

社会心理的 — 社会心理的是来自“心理的”和“社会的”这两个词,是有关心理方面和社会方面的相互关系,心理方面涉及人的思想、感情、反应、人的行为;社会方面则主要涉及能够使人达到悲痛程度的情形、局势、事件、关系、其他人。

公共运输 — 指以一种规律性、持续性为原则,为公众提供一般服务或者特殊服务的空运、陆运和海运的总称。

公共运输设施 — 指公共运输经营者从事陆地、空中、海上乘客运输的设施,无论有没有等级或者服务的固定程序。除此之外,这些设施还将包括运输工具、终点站和人们聚集用以等候交通工具的其他场所。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指无论有没有合理的便利,都能在他从事的或者期望从事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基本职能的残疾人。然而,应当考虑雇主对工作基本职能的判断如果一个雇主在招工广告或者面试之前已经准备了一份书面说明,这个说明将被视为工作基本职能的证据。

素质教育 —指一种学习步骤,这种学习步骤使人变得更优秀,使人具备适当的技能和积极的价值观来应对社会的急剧变化,从而使有责任心的居民能够过上多产的和有意义的生活。

容易实现 —是指没有多少困难或者不需多少成本就容易实现或者执行的目标。决定一种行为是否容易实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包括—— (1)行为的性质和成本;(2)行为中所涉及的一项或者多项设施可利用的全部经济资源;这项设施所需雇用的人数;经费和资源的效果;该行为对设施运行造成的影响;(3)相关机构的雇工人数设施的数量、种类和位置等全部经济资源;(4)相关机构的一种或者多种运作类型,包括这类机构中劳动力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其设施不在同一地方的情况、管理关系或财政关系;

合理便利— 包括:(1)改善雇工使用的现有设施使得残疾人容易接近和使用这些设施;(2)修改工作时间表,重新分配空缺职位,添置或者更改设备或者装置,适当调整或者修改对于残疾人的各种考核、培训材料或者公司政策、规则、规章,提供辅助器材和服务以及其它相似的便利。

康复 — 指通过身体的、心理的、文化的、精神的、教育的和职业的综合措施为个人功能达到最佳功能水平创造条件。

特殊问题研究 — 指对于特殊教育和诸如下列相关方面所做的研究:(a)为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学员所开设的课程;(b)教学策略;(c)教师能力;(d)材料发展;(e)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学员的性质和需求;(f) 对有特殊需求的学员的评定;(g)计划和服务;(h)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保护性就业 — 指为残疾人提供的生产性工作,这种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工作场所提供特殊设备、工资计划或者家庭工作方案,从而使残疾人不仅获得自立的机会,也使残疾人获得开放工业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保护性工作场所 — 指为残疾工人提供特殊设施的场所,那里的收入计划或者家庭工作计划可以使残疾人维持生计,并且获得一种在开放性工业中所必需的工作能力。

社会障碍 —社会障碍是指由于法律、经济、文化、娱乐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人类团体、社区或者社会存在的缺陷,限制了残疾人充分参与其生活。社会障碍包括倾向于筛除和排斥残疾人以及歪曲其形象和人际关系的消极态度。

特殊班级 — 指由正规学校组织、SPED(特殊教育)老师执教且由有特殊需求的学员组成的班级。

特殊教育— 是专门为不能从常规教育中最大限度地获益而有特殊需求的学员设计的教育类型,他们需要经过培训的教员、修正的课程、修正的教学方法、修正的教学材料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特殊教育需求 — 特殊教育需求表现为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需求:(a)通过特殊的设备、特殊的设施或者特殊的资源、修正的物理环境或者专门的教学技术等特殊方法来提供课程;(b)提供特殊的课程或者修正的课程;(c)对教育场所的社会结构和人文气氛给予特别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1年世界教育报告)。

特殊教育教师 — 指受过专业培训从而教授有特殊需求的学员的教育工作者。

特殊设施 — 指没有建筑障碍、态度障碍或者社会障碍,能够促使残疾人尽可能发挥其功能的特殊环境。所谓的设施是指适应残疾人能力的特殊的生产设备、配件、机器和工具。

特质 — 指一种特别的、特有的或者独特的环境、细节或者特征;也指一种特殊的或者有时是限制性的标志或者品质。

国立大学和国立学院 — 指正式建立的学习机构或教育机构。

站 — 指沿着线路构造而在甲板、高速公路、铁路、海港和机场设置的露天或者非露天区域,目的在于上下乘客和装卸货物,站可以在特定时限内为乘客提供最低限度的舒适。

合适的工作 — 是指适合残疾人需求的工作或者岗位,这些工作或者岗位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技能和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

技术援助 — 技术援助包括用于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残疾康复的设备、装置和器械。

终点站 — 终点站是指常常坐落在线路两端或者转向处的不同交通形式的公共终点站,乘客可以在那里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转乘交通工具。终点站普遍提供中途短暂停留、检查和维修的设施,也为乘客提供诸如饭店、休闲室和洗手间等休闲场所。这些终点站可以包括从简单候车亭变化到多层建筑的机场、港口和海港、城市快捷运输系统、城市轻轨系统、公共汽车和吉普尼车的终点站。整体交流方法 — 整体交流方法是指一个交流系统,这个交流融合了听觉的方法、口头的方法和包括语音、朗读、手指字母式交谈、手语、阅读和书写在内的人工交流模式,这些交流方法可以单一或者多重使用,从而使残疾人和其他人之间、听力损伤人之间有效地交流。

无依无靠的残疾人 — 一个无依无靠的残疾人是指失去父母、没有监护人或者管理人并且依靠公众资助生活的残疾人。

职业效率 — 指职业熟练和职业能力的水平,这种职业熟练和职业能力一旦获得,就可以促使一个人与其他人在相似的背景和培训中保持工作同步。

职业培训 — 指为了适合有酬工作要求而进行的相关职业技能教育。

规则二

第1条 平等就业机会

1.1 合适就业机会 — 合适就业机会应当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如果一项职位申请以资格标准为基础,那么在挑选程序中应当努力为那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1.2 就业歧视 — 无论是公立机构还是私立机构都不能以残疾为由,在工作申请程序、雇用、晋升、解雇、雇工赔偿、工作培训和其它就业条款、条件中歧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下列各项属于歧视行为:

a)对残疾求职者进行限制、隔离或者分类,从而对他的就业机会造成负面影响。 b)使用资格标准、职业测试或者其他选择标准从而筛选出或者倾向于筛选出残疾人,除非这些标准、测试或者选择标准被证明与所述的职位有工作关系并且符合商业上的需要。 c)使用下列管理标准、管理准则或者管理方法:

1.其中带有残疾歧视;或者 2.对于公共行政的其他管理对象存在永久歧视; d)与从事同样工种、工作量的非残疾雇工相比,符合条件的残疾雇工因为残疾而获得较低的补偿、薪水、工资以及其他形式的报酬和补贴利益。 e)因为残疾雇工的残疾,在关于晋升、培训机会、学习和授予奖学金方面,更偏爱非残疾雇工。 f)重新分配或者调任残疾雇工到他因为残疾而不能胜任的工作或者职位上去。 g)以残疾雇工的残疾为由而解雇或者终止他们的服务,除非雇主能够证明残疾对商业机构会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会损害所涉及工作的良好效果,然而,即使这样,雇主也应当为残疾雇工提供合理便利。 h)没有选择或者执行那些能够准确反映残疾求职者或者残疾雇工技能、才能或者实际品质的最为有效的职业测试方法,相反却测试其受损害的感觉能力、动手能力或者言语能力。并且 i)在工会或者相似组织中排除残疾人的会员资格。

1.3 就业前的医疗检查 —在提供就业的基础上,残疾求职者可以接受医疗检查,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无论是否残疾,所有的雇工都都迎接受此项检查;(b)在求职者的医疗状况或者医疗历史中获得的信息应当整理成独立的文件保存,并且应当作为秘密的医疗纪录,但是: 1.如果关于求职者的医疗检查结果将会对雇工的工作或者职责构成损害,或者医疗检查结果要求为雇工安装特殊的设施,那么医疗检查结果可以告知监督人员和管理人员。 2.如果残疾需要紧急治疗,那么在适当的时候医疗检查结果也可以告知急救人员和安全人员。 3.劳动就业部部长或者他的正式授权代表依据本法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或者请求。 4.检查结果的使用必须符合本法目的。

1.4 赔偿和其他权益 — 残疾雇工应当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雇工一样,享受同等的赔偿、特权、额外福利、奖励、津贴以及其它雇工利益。

1.5 为残疾人预留的职位 — 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DSWD),卫生部,教育文化体育部(DECS),其他政府机构、办公室或者从事社会发展的公司应当在他们所有暂时岗位、紧急岗位和合同岗位中预留5%来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2条 保护性就业

2.1 保护性就业规定 — 如果残疾人在公开的劳动力市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国家将为残疾人提供保护性就业。在残疾人的保护性就业场所,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个人才能、职业目标和职业爱好,从而确保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和高效的产出。

2.2 保护性工厂 — 为了实现保护性就业的目的,劳动就业部、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将与为残疾人提供相似服务的现存非政府组织(NGOs)、人民团体(POs)相互磋商和相互合作,努力在全国所有区域建立保护性工厂。

2.3 保护性就业的权利:

(a)已经在特殊的工作或者特殊的服务中经过了培训、有文化并且能够遵从简易指令和从事常规工作的残疾人都有权利获得保护性就业。(b)劳动就业部在为获得保护性就业的残疾人选定职业之前,应当为他们提供培训。

第3条 学徒和学员

3.1 学徒资格 — 对于残疾学徒和学员而言,残疾不应当妨碍他们在受雇岗位上开展工作。此外,残疾雇工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年龄不得小于十四(14)周岁;(b)拥有学徒的职业智能和职业能力;(c)拥有理解和遵从口头指令和书面指令的能力。

3.2 学徒合同 — 所有的学徒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a)合同当事人的全名和地址;(b)学徒的出生日期;(c)学徒从事的行业、职业或者工作的名称,以及学徒接受培训的开始日期和大致的终止日期;(d)学徒在培训期间接受的大致在职培训时数和补充理论指导时数;(e)学徒在培训期间的行业/职业工作程序时间表,以及学徒在每一个工作程序中所花费的大致工作时间;(f)支付给学徒的工资等级标准;(g)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立即终止合同;(h)如果学徒的服务一直保持到学徒期结束,雇主就有义务把学徒培养成一个正式雇工;(i)可以规定这样一条个款,即雇主不能履行他的培训义务时,在征得学徒同意的情况下,雇主可以把合同转让给任何一个乐意承担此项义务的其他雇主。雇主应当在合同转让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之内,向劳动就业部的地方相关机构提供一份学徒合同副本。

3.3 学徒计划 —

(a)国家人力和青年委员会(NMYC)将为残疾人制定一项全年学徒计划。(b)劳动就业部将鼓励私人公司为残疾人制定和执行学徒计划。(c)学徒计划应当包括公认的非政府组织的定向服务。

3.4 学员合同 — 任何想要雇佣学员的雇主应当和学员们订立学员合同,该合同应当包括:

(a)学员的姓名和地址;(b)学员培训的期限,不得超过三(3)个月;(c)学员的薪水或者工资比率开始时不应当低于相应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75%);(d)如果雇主希望雇佣学员,他就有责任在学员培训期满之前把学员培训为正式雇工,如果雇主在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终止培训,并且在此期间徒工没有过错,那么在最初的两(2)个月被允许工作或者被迫工作的学员将被认为是正式雇工。学员合同应当接受劳动就业部部长或者他的正式授权代表的检查。

3.5 按件工作的学员—按件工作制学员或者激励工作制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当按实际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4条 奖励雇主

4.1 奖励 —

(a)那些雇用满足所需技能或者资格的残疾人的私立机构,不论雇用的是正式雇工、学徒、还是学员,有权从他们的毛收入进行一部分额外扣除,相当于支付给残疾人全部薪水和工资的25%;(b)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而改善或者更改他们物理设施的私立机构,也有权从他们净收入中进行一部分额外扣除,扣除的部分相当于改善或者更改物理设施直接费用的50%,然而,此条不能适用于根据无障碍法(B.P.Blg.344)规定的改善或者更改设施的情形。(c)劳动就业部部长应当不时地确认和提供其他奖励给予那些雇用残疾人的私立机构,这是为了鼓励私立领域积极参与提高残疾人福利和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获得有酬工作;

4.2 获得奖励权利的必备条件 — 下列条款将作为获得奖励权利的必备条件:

A.关于雇用的残疾工人应当拥有:

(a)卫生部对残疾工人残疾类型的鉴定;(b)劳动就业部(国家人力和青年委员会)对残疾工人技能和资格的鉴定;(c)劳动就业部的相关地方领导对所鉴定的残疾工人出具的就业证明;为了达到鉴定的目的,劳动就业部和卫生部将在他们的地方机构内设立一个机构,以推动残疾人鉴定的进程。

B.为残疾雇工提供合理便利而改善或者更改的物理设施应当有:(a)建筑物检查人员与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其他相关的地方性团体通过协商出具的鉴定。

第5条 职业康复

5.1 平等机会原则 — 残疾工人平等机会原则应当扩展至培养残疾人维持生计和获得有酬工作的技能。

5.2 职业康复培训 —国家人力和青年委员会协同所有的相关机构或者地方政府机构应当把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培训作为其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努力囊括进共同计划之中。此部分可以采取研究材料成果、培训设计和培训管理、或者评价和监管的形式。

5.3 职业康复计划 — 在吸纳职业康复部分时,每一个机构或者地方政府机构应该协同国家人力和青年委员会:

(a)准备一个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提供的以残疾雇工培训需求和培训技能的目录评价为基础的综合性支持计划。(b)设计、执行和评估一项明确而又适当的计划,机构或者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在他们的组织框架和组织能力之内管理和直接控制该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条款:

(1)准备旨在告知残疾雇工关于部门、机构或者地方政府机构的计划、要点和操作的指导计划。(2)为残疾人培训社会力量、人际关系和公共关系技能的社会调整计划/社会人格计划/社会发展计划,从而使残疾人可以承担更大责任。 (3)为残疾人准备加强他们技能和知识的具体技术计划,这项具体技术计划旨在为残疾工人们维持生计和获得有酬工作。(4)为残疾人准备价值发展计划,这项计划旨在使残疾人产生积极态度,并且利用参与者的服务价值使其成为高效雇工。(5)为那些想要进入商业企业、商业业务以及获得商业机遇或者其他生产性努力的残疾人准备企业家机遇计划。如果可能,任何部门、机构或者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和其他部门、机构或者地方政府机构建立合作企业,共同为残疾人发展和执行一项适当的职业计划。

5.4 职业康复设施

(a)每一个地方政府机构将为职业康复项目提供足够的设施和可负担得起费用的设施。上述设施应当包括基本设施、资金和人力(资源)。(b)在每一个地方政府机构将设立一个生活促进委员会,上述委员会以发展、执行、监管和评价生活在乡村区域残疾人的职业康复计划为己任。(c)生活促进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一个地方政府机构永久雇佣的社区发展官员、一个NGO高级官员和一个与生活计划中的地方政府机构相关的团体所指定的残疾人。

5.5 职业指导和职业咨询 — 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应该:

(a)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咨询;(b)确保获得符合本目标的经过培训的咨询师和其他职员。

规则三

第1条 对有特殊需求的学员的素质教育

1.1 根据本规则,不论是在学术课程、职业课程还是技术课程以及其他培训计划上,学习机构应当接纳所有有特殊需求的学员,但是下列事项除外:

a)如果学习机构已经接收所有特殊需求的学员,追加接收将会导致教育工作者和教学设施的效率降低。

b) 除政府和国家所有学习机构之外,如果其它学习机构不能满足特殊教育当局设定的标准,并且该机构不包含在财政援助计划当中,那么应当根据本法的要求,对该学习机构进行鼓励并提供必要的援助,但该学习机构应当服从监控、管理和评估。

c)教师培训机构必须在大学教育阶段和其他相关领域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这些课程将使老师获得在普通教室中修正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所必需的技能,从而使得有特殊需求的学员能够学习课程。应当提高鉴别和评价有特殊需求学员的技能,提高与父母、专家共事的技能。

d) 教学机构应当协同教育文化体育部、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其他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为特殊教育提供奖学金计划。这些计划可以通过选择性的培训模式来完成,培训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课程、远程教育、机动性培训和单元指导。

1.2 正规教育为了使有特殊需求的学员获得基础教育,学习机构应当提供融合教育。为了确保学员容易获得素质教育,教育机构应当对下列部分给予重视,即课程、教育计划、教学方法和教学服务。

1.对于在学前教育阶段、小学教育阶段和初级中等教育阶段中有视力损伤的人来说,修改的课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感觉训练、盲文阅读和盲文书写的特殊指导、数学、定位和移动、音乐和打字。在小学阶段的几年时间里,视力损伤儿童旨在融入主流而作的准备工作应当被完成,这样可以确保视力损伤儿童与除智力迟钝之外的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一样接受教育,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他们与没有缺陷的同龄人获得同等教育。从初中职业教育到高中教育中,应当将他们融入主流,接受正规课程。在这个阶段,应当为视力损伤学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诸如阅读、书写盲文、录音图书馆服务、定位和移动、光学服务和医疗服务、咨询和其他帮助。

2.对于有听力损伤的人来说,修改的课程应当强调交流和语言发展,从而满足学员的教育需求。该课程应当包括利用综合交流、多重感觉和其它方法进行的言语特殊指导、朗读特殊指导、听觉训练特殊指导和韵律特殊指导。如果需要,应当为他们提供手语翻译、听力矫治专家、耳科医生、语言障碍矫正专家、听觉训练师和其他帮助人员。

3.除了学校的设施和物理环境符合无障碍法(B.P.Blg.344)的规定之外,畸形人应当与其他接受普通教育的人一样,以同种方式接受素质教育。无论何时只要可能,都允许他们使用教学楼的第一层上课。应当考虑课程表和其他相关方面是否适应他们的学习要求。

4.对于智力迟钝人来说,修改的课程应当强调他们的自我照顾技能、社会化技能、运动技能、职业前的技能、职业技能和其他日常生活技能等方面的训练。由于他们有严重的智力迟钝,因此应当强调自我照顾技能的发展。

5.对于所有类型的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来说,教学策略应当是富有创造性的、多维的、多重感觉的,而且应当包括学员的积极参与。

6.对于其他类型的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来说:

a) 对于那些包括孤独症患者、学习障碍人和多重残疾人等有行为问题的人来说,修改的课程应当包括特殊活动和特殊教学技术从而使他们的行为、功能和实践、理论技巧正规化,为融入工作世界作准备 b)对于与生俱来的残疾人来说,课程应当通过创造性教学原则和跨学科方法强调交流技能的发展、积极自我观念的发展、高水平抽象思维的发展、社会技能的发展和独立生活技能的发展。

7.所有从事特殊需求学员教育的特殊教育职员都应该接受专门的培训。教育文化体育部将持续审查两种可能性:一是提供奖励以吸引其他人加入这个职业的可能性;二是预防特殊教育教师迅速转向其他高薪工作的可能性。基于以上考虑,应当为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计划类型,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他们的潜力需求。

1.3 非正规教育作为正规教育的补充,替代性特殊传输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社区、教堂、医院和学校之外的机构为基础向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提供的计划和服务。对于不能使用这些机构提供的计划和服务的人来说,应当使用收音机、电视录像、出版物和其他远程教育方法来帮助他们。应当通过同辈商讨、自愿主义、社区了解和教堂支持,加强有特殊需求的人、他们的父母和社区参与这些提供给特殊群体的计划和服务。

第2条 计划修正和合理的财政援助

2.1 为了有特殊需求的学员而修改设施和设备

下列条款将成为促进残疾人学习进程的最低要求:

a) 学术机构

1.对于有视力损伤的人来说 — 应当改进感觉材料和触觉材料、盲文书籍和记录材料、盲文作品、印刷机和阅读装置、定位设备和移动设备。

2.对于有听力损伤的人来说 — 应当改进团体或者个人的助听设备、语言训练器、磁带录音机、包括听力训练材料和语言训练材料在内的语音工具或者语言工具。

3.对于畸形人来说 — 根据无障碍法(B.P.Blg.344)规定,应当包括可调节桌椅和适合的体育器械。

4.对于智力迟钝人来说 — 应当改进设施、设备和教育材料以用来发展他们自我照顾、社会化、运动、认知训练和职业前训练以及职业训练。

5.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其他类型的学员:包括那些孤独症患者、学习障碍人和多重残疾人等在内的有行为问题的人— 应当改进旨在行为矫正、知觉运动训练、日常生活技能、语言和语音以及认知技能发展的教学装置和教学设备。

b)对于为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提供有偿工作技能培训的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心而言,应当鼓励它们在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和学徒计划中:。

1.对于有视力损伤的人来说 — 使用的工具和机器应当有盲文标志和声音辨识特点以及其他的改进方法。

2.对于有听力损伤的人来说 — 在工具和机器上应当有信号灯、记号和其他改进方法。

3.对于畸形人来说 —工具和机器应当有但不限于下列改进装置:为腿脚失去功能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提供手控装置;为手失去功能的学员提供控制面板;为四肢失去功能的学员提供口控装置;机器的高度和大小应当被改进,从而适合教学环境。

4.对于智力迟钝人来说 — 应当设立适当的庇护性工厂、工作中心和作其他相似的安排。

5.对于其他类型的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来说 — 需要提供上述1、2、3和4项所提及的改进方法。

c) 为有特殊需求的学员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在和残疾人部门领导相互磋商和评估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特殊教育中心。

2.2 合理的财政援助

a) 根据本法,只有根据本法规则三第1条a和b规定对设施和设备进行了改进的那些学术机构和学术机构、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心以及提供其它培训计划的机构,才能获得财政援助。

b) 所有有特殊需求的学员,不论残疾、年龄、性别、宗教和信仰,只要他们是菲律宾公民,并且符合特殊教育当局依据规则四、规则五设定的标准,那么他们就有资格纳入财政援助计划。

第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的政府机构,不论是国家政府机构还是地方政府机构。

B.有特殊需求的学员。

C.不论是公立的教育机构还是私立的教育机构,包括康复机构、庇护性工厂、日托中心和其它有相似性质的机构和机构。

对于政府机构来说,相关公共官员有责任直接参与到省、市或者自治市以及国家政府的领导机构和当局对计划的制订和核准当中。

第4条 执行

教育文化体育部将协同地方政府机构、高等教育委员会和技能发展当局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规则四

第1条 基本政策

下列政策将指导残疾人获得卫生服务:

1.为残疾人提供卫生服务,是政府、私立部门和普通社区成员的的责任和关切之事。

2.残疾人卫生服务应当成为所有基础卫生服务的一部分。

3.卫生服务应当是容易得到的、适当的、可接受的、可负担的起费用的和及时的。

第2条 适用范围

这些规定将适用于下列机构:

1.政府和从事卫生服务的私立机构;

2.为残疾人提供卫生服务的政府特殊机构和私人特殊机构;

第3条 功能和责任领域

A.卫生部

1.国家残疾人健康计划 — 卫生部应该:

1.1 在每年的预算案中提出此计划的资金需求;

1.2 在非传染性疾病控制服务中,创建一个部门来管理和领导计划的执行;

1.3 为各种具体类型的残疾人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注册/报告系统,依据农村残疾人现在的状况、需求和情形的建立数据库并进行评估,从而为国家残疾人健康计划的制订奠定有效基础。

1.4 在通过加强免疫计划、母乳喂养计划、母婴护理计划、安全母亲计划、计划生育计划、就业前检查/定位疾病控制计划以及其他相关的计划,从而来支持国家残疾人健康计划。

2.建立省级医疗康复中心 — 卫生部应该:

2.1 发起设立省级医疗康复中心,并且为此目的申请必要的资金和设备费用;

2.2 通过一个合理的定向调整方案来规划省级医疗康复中心的设立,从而利用可获得的资金,确保此计划在十年之内覆盖全国;

2.3 制订这些医疗康复中心运营的政策和标准;

2.4 制定一个人力资源发展计划来确保医疗康复中心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持;

2.5 对康复医疗中心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标准被严格执行。

3.人员培训

3.1 卫生部应当制定残疾人护理培训计划,并且与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和此领域的专家们协商,推荐残疾人培训中心、培训师和培训计划的鉴定标准,以此确保为全国范围内康复中心的运作提供符合条件的卫生人员。

3.2 培训人员应当把现行的培训计划融入到残疾人管理培训计划当中。

3.3 培训应当包括政府的专门技能培训和私立机构的专门技能培训。

4.其他卫生服务

4.1卫生部应当针对不同层次的卫生护理设施,制定残疾人护理的条件和资格要求。

4.2 为了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健康权利,卫生部应当与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协作,形成对政府卫生机构和私人卫生机构执行残疾人护理标准和监督的机制,该护理标准应当包含在国家残疾人健康计划中。

4.3 卫生部应当为地方生产的技术器材设定标准。

B.地方政府机构— 应当:

1.医疗康复中心应当在业务范围之内和能力范围之内提供残疾人支付得起费用的康复服务;

2.在省医院大楼之内或者毗邻之处分配或者建造一个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医疗康复中心。

3.为医疗康复中心的自身维护和运作提供足够的资金。

4.为指派到医疗康复中心的永久职员和临时职员开辟职位和提供工资。

5.任何时候只要切实可行,应当开发地方性非政府组织、私人从业者和本地其他政府机构的服务。

第4条 残疾人的健康计划

A. 国家健康计划的机构

为了创建一个国家残疾人健康计划,应当设立一个由下列部门组成的政府机构间的特设委员会,:

主席:卫生部共同主席: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NCWDP)成员: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劳动就业部教育文化体育部非政府组织菲律宾马尼拉大学来自市、省和自治市联盟的代表卫生部和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征募的其他跨学科和跨部门的专家组或者机构

功能:

1.该委员会应当为残疾人发展一项全民健康计划的总体规划,这项总体规划具有广泛性特点,并且将其融入到卫生服务的提供之中,这应当是残疾人融入社会主流的基本前提。

2.根据该计划,应当建立一个国家康复中心,其功能是作为全国一个国家级的训练、研究和康复中心。

3.在这些规则和规章通过后一年内,该委员会应当制定这项计划。卫生部将负责该委员会的运作费用。

4.该委员会应当负责测定执行本计划所需的最初费用。

B.适用范围

国家残疾人健康计划将专注于卫生改善、残疾预防、残疾的早期诊断和康复,应当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下列条款:

1.活动残疾 2.交流缺陷 3.视力残疾 4.学习残疾(不论是认知残疾还是智力残疾) 5.患有慢性病的残疾 6.智力残疾 7.心理残疾和行为残疾

C.执行机构

1.卫生部协同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是执行本计划的领导机构。

2.下列政府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本计划的执行: 2.1 地方政府机构 2.2 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 2.3 劳动就业部 2.4 教育文化体育部 2.5 与卫生部、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征募的其他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

3.地方政府机构提供所有的卫生设备、卫生设施和卫生人员都应当有利于执行本计划。

4.卫生部应当发展确保上述机构有效参与的机制。

第5条 设立省级医疗康复中心

A.省级医疗康复中心的运作方针

1.省级医疗康复中心应当附属于省医院的医药部门,必须接受医药部门主管的行政监督。

2.医疗康复中心最低限度应当持续提供一个物理治疗师和/或者一个职业治疗师的服务。

3.设备的最低基本要求和省级医疗康复中心的最低基本供应应当包含下列适当的技术装置: 3.1 配有容器的水疗院校对机 3.2 配有骨盆牵引的处理台(非强制性) 3.3 颈牵引装置(非强制性) 3.4 治疗超频率音响 3.5 便携式电刺激器 3.6 矫正体操 3.6.1配有姿势镜的单(双)杠 3.6.2 高架滑轮 3.6.3 砝码 3.6.4 阶梯和斜坡 3.6.5 配有测力计的自行车 3.6.6 玩具 3.7 评估工具 3.8 垫子 3.9 合适的桌子和椅子 3.10 炉子和热水器

4.省级医疗康复中心提供的最低服务应当包括身体康复服务和心理康复服务,依据医疗康复中心的能力,还包括其他服务诸如职业康复和言语康复,但不限于此。如果一项服务超过本中心技术能力,那么应当求助于更高级别的医疗康复中心。

5.为了维持服务的连续性,在省级医疗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治疗的病人可以求助于他们各自的地方政府机构所提供的以社区为中心的适当康复服务,继续进行康复。

6.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同时,省级医疗康复中心应当成为卫生人员的培训基地。

7.配有物理治疗师和其他卫生专家的地方医院和地方医疗中心将成立一种机制,定期拜访他们区域的省级医疗康复中心的专家。地方政府机构将负担拜访所需费用。

第6条卫生服务

A.适用范围

在可支付得起费用的情况下,应当使残疾人获得下列类型的卫生服务:

1.初级、中级、高级医疗护理

2.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

3.必要时,求助于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属其它医疗中心所提供的更高级护理或特殊护理

B.服务获得

1.所有残疾人应该不受歧视地接受政府卫生机构和私立卫生机构所提供的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适当卫生服务。

2.在任何政府卫生设施内提供的卫生服务应当: — 对贫困的残疾病人免费 — 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及卫生部规定的有关条件,对其他残疾人的医疗费用打折扣。

C.具体卫生服务

1.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预防、残疾早期诊断、残疾及时介入和残疾早期康复等方面的基本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1.1 传染性疾病和非传染性疾病的控制 1.2 营养 1.3 环境卫生设施 1.4 母婴生服务 1.4.1 父母咨询 1.4.2 安全运送 1.4.3 儿童护理和儿童免疫 1.4.4 腹泻病的控制 1.4.5 母乳喂养 1.4.6 婚前咨询和遗传咨询 1.5 环境危害控制和职业安全控制 1.6 牙齿护理 1.7 一般健康和医疗服务 1.8 身体康复和心理康复

2.残疾筛查

2.1 负责接生的所有公立和私立机构的卫生人员应当对所接生的婴儿进行筛查,如果有残疾,应当在七(7)日内向最近的乡村卫生机构报告。

2.2 在巴朗圭(Barangay)(古代菲律宾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由一个或数个居民点组成,相当于村社和村镇——译者注)水平进行筛查时,接生员或者巴朗圭卫生工作者(巴朗圭卫生工作者、巴朗圭营养健康学家或者类似工作者)应当使用已核准的筛查工具。

2.3 任何儿童在免疫或者手术过程中被鉴定或者怀疑有残疾时,应当就近使用政府卫生护理设施进行确诊。

2.4为了检查病情以及具体的治疗、管理和康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乡村卫生医师、地区医院医师、省医院医师或者地方医院医师/私人医师来确认残疾。

2.5对所有残疾确认病例都应当根据卫生部的指导方针进行记录和提交报告。

2.6 所有公立和私立的小学和初中在每年一度的体检中,应当使用已经核准的形式进行残疾筛查。

2.7 学校的医师、护士和教师应当把所有涉嫌残疾的病例上报给校长,校长应当通知他们的父母并提出建议和适当的医疗安排。

2.8无论使用政府的还是私人的卫生护理设施所诊断和确认的残疾病例都应当上报卫生部。

D.促进性卫生措施和预防性卫生措施

1.卫生部应当强化它的婴幼儿免疫计划。

2.所有层次的卫生中心应当提供遗传咨询、产前咨询和婚前咨询。

3.省医院应当选派适当数量的卫生专家,经过适当培训后作为遗传咨询师。

第7条人员培训

A.对于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卫生人员,政府应当进行培训。

1.对于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卫生人员,卫生部应当协同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确保和承担对他们的培训,这些卫生人员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人员:

1.1 医疗人员医师 — 乡村卫生医师、市卫生医师、地方医院医师、省医院医师

1.2 卫生人员职业治疗师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护士接生员营养专家 — 营养学家社会工作者其他康复工作者

1.3 社区卫生工作者巴朗圭卫生工作者卫生工作志愿者巴朗圭营养学家社区康复领域的工作者(地方的监督者)培训应当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条款:

1.残疾的早期诊断和确诊 2.免疫 3.社区中的残疾人家庭护理计划 4.对残疾人的社会心理关怀:残疾人社会心理问题的跟踪与管理 5.营养教育 6.遗传咨询 7.精神病突发事件和医疗突发事件:精神病突发事件的鉴别和管理 8.包含危险和预防的康复程序 9.跨学科方法:跨学科意识和角色功能 10.环境危害 11.治疗安排网络 12.母亲教育 13.安全药品

规则五

第1条 辅助社会服务

国家应当确保为边缘化残疾人提供必要辅助服务,从而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和对社区事务的参与。为达此目标,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应当发展和实施辅助社会服务计划来回应边缘化残疾人的需求。随着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的执行,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应当把为被遗弃的、被忽视的、被虐待的以及无依无靠的残疾家庭成员提供上述服务的任务移交给自治市政府和市政府。提供这些服务的责任就肩负在市长身上,市长应当指定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选派的社会工作者在自治市或市中执行这些服务。如果在选派的人员中没有社会工作者,市长应当至少雇用一位人员来确保这些服务的有效执行。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应当设定这些服务的标准,并且通过培训、技术咨询和对服务的规范监督,为选派的社会工作者的能力建设提供帮助。社会工作者应当通过下列程序提供这些服务:

A.提供资助计划,从而获得修复装置和医疗干预等特殊服务。这项服务应当通过医疗干预和/使用技术装置来帮助边缘化残疾人提高他身体的剩余能力。

1.对可以为残疾人提供身体修复服务的社区进行公告。

2.为病人推荐地区医院的医生或者其他政府医院的医生,这些医生的专业在于依据医学评估和身体评估来决定残疾人的身体补偿需求,从而为残疾人提供身体补偿装置。

3.与主治医师相互协商和协作,决定补偿残疾人剩余身体能力对修复装置和医疗干预的需求,其中修复装置的规格应当由医疗专家推荐。

4.当病人在安装修复装置和接受医疗干预时,应当动员家庭资源和社区资源,并且与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相互配合,共同为满足残疾人的住院治疗和其他需求提供援助。

5.针对医生推荐的修复治疗和医疗干预,与残疾人和残疾人的家属讨论这些干预的利弊。

6.激励和劝告病人接受治疗。

7.推荐病人到政府医院安装修复装置和接受外科治疗。 8.必要时,应当为病人提供出入院运送服务。卫生部将为全国范围内的本国制造商和外国制造商所生产的技术器材制定一个标准。

B.辅助器材和辅助服务的提供。

下列服务应当由符合条件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提供:

1.在他们的计划或者活动需要时,组织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翻译人员和朗读人员。

2.当翻译人员和朗读人员的服务需要沟通时,应当为机构的直接服务工作者提供培训计划。

3.为便利智力残疾人的学习进程应当提供专家培训计划。

4.应当提供和修改诸如声音合成器等装置和设备,从而为交流提供便利。

C.为改善残疾人与交流技能相关的功能性缺陷而提供专门培训活动。这项服务将帮助那些有听力损伤、言语损伤和视力损伤的边缘化残疾人。这项服务的目标是促使病人表达他们的需求和思想,通过学习技能来提高他们的社会交往。

1.对有交流技能障碍的残疾人进行鉴别,如果可行的话,把他们集中起来;如果不能集中,应当为他们提供单独的培训。这些残疾人应当包括: a.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功能的需要而学习盲文阅读和盲文书写的视力残疾人。 b.由于没有掌握一门与他人交流的语言,因而不能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听力残疾人、语言残疾人。 c.其他诸如大脑性麻痹等残疾人,如果必要也应当为他们提供这些服务。

2.对于培训上述残疾人的人确定人力资源库,例如:在社区听力损伤项目(CBPHI)中和康复中经过培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工作人员,或者农村地区为视力损伤工作的人员;来自教育文化体育部和非政府组织从事发展残疾人交流技能的特殊教育教师。

3.推荐法典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培训地点,例如日托中心、老年人日间照管中心、巴朗圭会议厅和其他场所。

4.建立培训课程表,这样既方便了残疾人也方便了其家人。家庭成员的参与和学习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可以使得全部家庭成员与残疾成员进行交流。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听力损伤的人来说,这一点尤其正确。培训的期限将取决于残疾人学习这些技能的能力。必要时,除了盲文阅读和盲文书写或者整体交流技能之外,这些病人还应当学习社会知识,包括知识发展,对重量、度量、时间、签名的理解,以及和诸如对电话、邮政和公共运输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对于诸如打伤、外伤、兔唇等并不轻于耳聋的语言残疾人来说,应当建议他们参加言语培训。

D.通过提供咨询、定位和移动以及强化日常生活能力,在残疾人中间塑造积极的自我形象。

1.个人咨询和团体咨询社会工作者应当通过个人或者团体会议为那些乐意接受身体康复、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的残疾人提供咨询服务。这项服务的目标是鼓励残疾人共享他们的问题以期能对他们的致病原因有进一步的理解。在此理解的基础上,残疾人能够采取行动解决问题。这样可以使得残疾人在做出决定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中树立自信。必要时,社会工作者应当引导和推荐病人到本地区现存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中去。 2.定位培训和移动培训 — 社会工作者应当帮助残疾人确定社区中的人力资源,这些人能够帮助盲人和智力迟钝人学会独立的、安全的行动。 3.日常生活技能 — 社会工作者将帮助残疾人在日常活动(DLA)中发展他们的能力。他们可以直接教会病人完成这些日常活动或者通过病人的一个家庭成员帮助来完成这些日常活动。日常活动培训包括在洗澡、穿衣、洗衣、打扫房间和早晚间其他事情的能力。 4.如果社会工作者的技能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培训需求,他将帮助病人鉴别社区中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人或者机构。

E.提供家庭护理服务是旨在帮助那些因为家庭欠缺护理残疾人知识和技能而没有受到很好护理的残疾人。为了达到此目标,社会工作者将采取下列行为:

1.对于因为病人的残疾所带来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当帮助家庭决定这些问题处理的优缺点。 2.社会工作者应当和残疾人及其家庭共同开发一项旨在满足残疾人护理要求的活动计划。对于欠缺护理知识和技能的家庭,社会工作者将帮助提供人力资源,例如卫生当局或者社区的其他成员可以教授残疾人家庭成员必要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3.社会工作者应当负责执行本计划,采取后续措施来鼓励家庭成员,并且提供必要的精神支持,以降低家庭成员由于长期护理可能产生的压力。

F.为那些离开居民护理中心或者康复中心而需要在社区继续康复的残疾人提供后续护理和后续服务。这项服务就是在残疾人脱离机构护理之后,在家庭和在社区设施中的一个继续康复过程。社会工作者将帮助残疾人重新融入他们的家庭和社区,使他们成为有生产能力的、自力更生的和有贡献的社会成员。

1.社会工作者应当和残疾人的家庭成员依据指定机构发出的出院通知,共同做好残疾人的出院准备工作。 2.社会工作者应当使用在病例管理中的技能,协助家庭为残疾人的返回做好准备工作。 3.应当在社区人力资源中动用必要的人力来帮助残疾人融入他的家庭和社区。

G.为学龄前的残疾儿童提供日托服务。本项服务的目标是将残疾儿童重新融入现存的日托服务之中,使他们能够和其他正常的儿童一样成长,而不管他们自身的残疾。应当帮助日托中心的正常儿童更多地了解残疾儿童的境况,让残疾儿童参与日常活动。社会工作者应当负责下列活动:

1.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离居住地最近的日托中心作好准备,了解他们想要什么、告知他们做什么活动和残疾儿童将要学些什么、玩些什么和享受些什么。 2.在如何管理残疾儿童和促使所有儿童都能参与哪些活动两个方面与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相互协作,帮助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发展这方面的技能。 3.帮助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鼓励残疾儿童的父母去参与的日托中心的计划和活动。

H.为那些被遗弃、被忽视、被虐待和无依无靠的需要监护残疾人提供替代性家庭护理服务和设施。国家应当在居民护理设施中,为那些被遗弃、被忽视、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和边缘残疾人提供替代父母护理和家庭护理。 1.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的官员应当对这个领域中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的人进行评估,以此来确保残疾人符合标准。应当为残疾人推荐离居住地最近的便利的居民护理设施。 2.居民护理应当提供旨在掌握最终重新融入社区所需的自我照顾技能、社会化技能和独立生活技能等康复服务。地方政府机构应当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执行上述服务。

规则六

A.国家电信委员会应当协同菲律宾广播者协会(KBP)以及作为其成员的电视台或者非其成员的电视台来执行残疾人大宪章(R.A.7277)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B.电视台可以选择决定他们是不是应当在他们的新闻广播节目中嵌入手语或者附加对白字幕。 C.电视台将独自决定在一天的什么时间在他们的新闻节目中嵌入手语或者附加对白字幕。 D.在涵盖国家重大事件的特别节目上,电视台也将独自决定在其覆盖的节目上要不要嵌入手语或者附加对白字幕。 E.不论是不是菲律宾广播者协会成员的电视台,都应当告知国家电信委员会他们乐意通过过家电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形式来参与执行这项高尚事业。 F.基于为广播媒体制定规章的权利,国家电信委员会应当鼓励所有的电视台在新闻广播节目和涵盖国家重大事件的特别节目中,至少每天提供一次嵌入手语或者附加对白字幕的服务。国家电信委员会还应当鼓励所有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全国性的日报为宣传残疾及其预防而设置一定百分比的免费时段。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应当协同其他机构为实现此目标提供关键信息和进行监督。 G.国家电信委员会应当协同全国的电信运营商执行残疾人大宪章(R.A.7277)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H.全国的电信运营商应当根据残疾人相关福利机构的要求,在这些机构的办公室里为有听力损伤的残疾人提供已经核准的特殊电话装置。 I.基于为电信运营商制定规章的权利,国家电信委员会应当鼓励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为残疾人提供电话装置、电话服务,以促使他们通过电话系统进行交流。根据残疾人大宪章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目的,不论普通的还是特殊的邮政收费是否存在差别,物品、小包裹和大包裹只适用于个人使用或者个人目的。

下列诸项物品和包裹的邮寄是免费的,包括:

a)在菲律宾国内邮寄的和向国外邮送的,类似书籍和期刊的文章和文学作品;矫正装置和其他装置;残疾人所使用的教具。 b)邮寄到国外修理的残疾人所使用的器材和矫正装置。使用这一特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这里的残疾人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2.如果这里的残疾人是边缘化残疾人,那么应当由自治市或者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办公室或者其代表来证明这个残疾人是本地的居民。 3.无论是作为寄件人还是作为收件人的残疾人,都应当持有邮电部长或者他在菲律宾邮政公司的代表签发的鉴定合格证。 4.本条款所指的边缘残化疾人的含义是指那些缺乏获得康复服务和康复机会以至于不能充分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残疾人以及那些没有生计方法的残疾人或者那些收入低于贫困线的残疾人。 5.应当这样理解,仅用于残疾人的类似书籍和期刊的文章和文学作品、矫正装置和其他装置、技术器材以及诸如此类的物品,在邮寄它们的时候不应该密封,而是应当打开以备邮政检查,这些物品中不应当包含商业广告材料。 6.免费邮寄的信封或者包装纸应当在左上角写上寄件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在右下角写上“残疾人免费”,私自使用或者未授权使用以逃避邮费将被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或者监禁。

规则七

第1条 出行

国家将促进残疾人的出行。只要符合陆运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章规定的残疾类型和对机动车进行的适当改装,那么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辆。

1.1残疾人驾照申请规则和规章 A.范围和适用任何想要申请驾照的残疾人,应当向陆运办公室的执照中心或者地区办公室提交由陆运部门规定的含有一定信息和符合以下所列要求的申请表。

B.要求

申请驾照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政府委任的医师所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或者医疗推荐信; 2.申请驾照的残疾人应当参加并且通过笔试和实践考试; 3.新的申请者必须得到学生执照,并且经过60天的驾驶培训; 4.所有的残疾司机和残疾申请者都可以使用定制车辆,但要符合陆运办公室设定和随时要求的标准和规格。

C.哪些人可以申请执照

1.部分失明人 —指因为部分丧失视力而导致视觉灵敏度较低的人。 2.畸形人 —指被截断左腿或者右腿、截断左臂或者右臂、后脑受损、、双腿瘫痪、双腿软弱但没有瘫痪的人。 3.语言、听力受损人 —是指不能说但能听的人;部分能听的人;所有驾照申请都应当由陆运办公室核准和授予,残疾人按照规定使用的信用卡类型的驾照将从1993年开始3年内有效。在此之前颁发的驾照应当予以更换。

第2条 获得公共运输设施

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应当开发一项增进边缘化残疾人使用公共运输设施的计划,这项援助可以通过运输费补助的形式进行。下列指导方针将用来规范交通补助方案:

A.范围

本条只适用于边缘化残疾人,正如本法所定义的那样,边缘化残疾人是指那些缺乏获得康复服务和康复机会以至于不能充分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残疾人,以及那些没有生计方法的残疾人或者那些收入低于贫困线的残疾人。 a.1 缺乏康复服务是指残疾人只能获得有限的或者没有能力获得医疗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生计机会。 a.2 贫困线是指根据NEDA的调查结果,收入不能满足六口之家的生活需求。交通补助方案只能适用于: a.3 希望在由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管理的在职业康复中心的职业和生计技能提高项目中接受培训的边缘化残疾人。 a.4以最终居住为目的而希望离开原居住地重新安居的边缘化残疾人。 a.5 希望获得修复装置、外科手术介入和与教育需求有关的国内出行的边缘化残疾人。

B.规定

b.1 这些规定仅限于国内出行。 B.2 社会福利官员或者自治市指派的执行社会福利服务的官员应当决定下列事项: b.2.1 最近的能够提供修复装置的教育基地、培训基地或者医院。 b.2.2 残疾人使用实用的和最便捷的空运、陆运或者海运模式。 b.2.3 由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所管理的提供培训的康复中心,在培训期间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运送服务。 b.2.4 除了在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管理的职业康复中心获得运输援助的残疾人之外,其他残疾人也能够从其居住地的自治市市长办公室那里获得这项援助。地方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官员或者被指派执行社会福利服务的其他官员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援助。 b.2.5为了执行本法第1章(就业)第9条和第4章(辅助的社会服务)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满足残疾人的合理要求,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修复装置。 b.2.6 地方政府机构应当确保为残疾人的运输援助提供必要的资金,并且这批资金应当包含在他们的财政预算之中。但是那些在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管理的职业康复中心和其他非政府管理的中心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所接受的运输援助除外。

规则八

第1条 选举制度

1.1 登记

a.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日,一个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登记为投票人,但要完成规定形式的投票宣誓书,考虑到残疾人需要协助或者无障碍,也可以是符合选举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形式的投票宣誓书。 b.残疾人的投票宣誓书可以通过下列人员来准备:

ⅰ.任何法律规定的四代以内的血亲或者姻亲; ⅱ.选举检查委员会中的任何成员。 c. 上述的帮助残疾人准备投票宣誓书的任何人应当:

ⅰ.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准备投票宣誓书; ⅱ. 在选举检查委员会面前宣誓,将根据残疾人的指令来填写投票宣誓书。 d.在准备投票宣誓书或者准备选票阶段以及在准备援助人姓名阶段,应当把登记者的残疾情况和能力欠缺情况清晰地记录在登记记录资料上。 ⅱ.如果情形需要,选举委员会主席可以授权残疾人在同一个选区所指定的便利地点去登记,任何人不得因为不能到达选区而否认他登记的权利。

1.2 选举

a.应当允许残疾人通过他选定的人来帮助他准备投票,只要帮助者是:

ⅰ.任何法律规定的四代以内的血亲或者姻亲; ⅱ. 选举检查委员会中任何成员。 b.当不能行使选举的事实在登记记录上被说明,残疾的投票人可以在另外一个人的帮助下完成选举。 c.除了选举检查委员会的成员,任何人不得在选举中帮助残疾人超过三次。 d.被选定的帮助残疾投票人的人应当在选举室内为残疾投票人准备投票。 e.帮助人应当按照自己宣誓的正规文件的要求,严格根据残疾投票人的指示填写选票,并且不得透漏选票内容。 f.另外一个人帮助选举的事实和帮助人的宣誓应当被记录在选票记录中和计票记录中。 g.正规的选举应当在选区内指定一个便利的区域以便残疾人可以投票。任何人不得因为不能到达选区而否认他投票的权利。

1.3 选举委员会应当颁布规则和规章,结合新方法和新技术,以便利和促进残疾人行使选举权。

第2条 集会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应当承认残疾人有权参加列队、集会、游行、示威、公共会议、聚会或者在公共场合其他形式的的聚众、协作行为。

第3条 结社权

国家应当承认残疾人有权建立组织和协会,促进他们的福利和增进、保护他们的利益。国民政府通过其机构、执行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财政援助来帮助残疾人建立自助组织。相关政府机构和办公室应当与残疾人组织建立密切联系,以迅速回应残疾人的需求。国家直属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应当帮助残疾人设立具体项目,并且像商业企业那样进行管理。为了确保残疾人积极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应当鼓励残疾人组织参与政府关于残疾人的计划和方案的设计、组织和管理。残疾人组织应当参与旨在为残疾人扩展就业机会的计划的鉴定和准备。

规则九

第1条 就业歧视

无论是公立机构还是私立机构,都不能以残疾为由而在工作申请程序、雇用、晋升、解雇、雇工赔偿、工作培训中,或者利用工作条款、条件或特权等歧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下列情况构成歧视行为: a.对残疾求职者进行限制、隔离或者分类从而对他们的工作机会造成负面影响; b.使用资格标准、职业测试或者其他挑选标准来筛选或者倾向于筛选残疾人,除非这些标准、测试或者挑选标准被认为与正在讨论中的职位有工作关系并且符合商业上的需要;

c.使用下列管理标准、管理准则或者管理方法:(1)会造成残疾歧视后果;(2)对普通管理所控制的人造成永久歧视; d.残疾雇工仅仅由于残疾,在补偿、薪水、工资、其他形式的报酬和补贴方面,少于其他从事同样工作的无残疾人; e. 在晋升、培训机会、学习和授予奖学金方面,更喜欢没有残疾的雇工而非符合条件的残疾雇工,仅仅因为后者的残疾; f.仅仅因为残疾,而将残疾雇工重新分配或者调任到其不能胜任的工作或岗位上去; g. 仅仅因为残疾,而将残疾雇工解职或解雇,,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在自己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下,残疾雇工不能良好工作,对商业机构造成了损害; h. 雇主应当选择最为有效的就业测试方法来考量残疾求职者或残疾雇工的技能、智能或其他因素,而非考量其已经受损的感官能力、手工能力或者言语能力。在需要测试的情况下,雇主却没有选择、执行这些测试方法; i.在工会或者相似组织中排除残疾人的会员资格。

第2条 就业入门检查

2.1在提供就业的基础上,残疾求职者可以接受医疗检查,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不管有无残疾,所有入选的雇工都应当服从此项检查; b.求职者的医疗现状或者医疗历史中的信息应当作成单独病历予以收藏和保存,并将其作为秘密的医疗纪录,但是:

1.雇工工作或职责的必要限制以及应当提供的合理便利,可以告知管理者和经理; 2.如果残疾需要紧急治疗,可以在适当时候告知急救人员和安全人员; 3.政府官员根据本法调查时,应当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4.检查结果的利用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第3条 在使用公共膳宿和公共服务中的歧视

1.根据本条的目的,公共膳宿和公共服务应当参考B.P.Blg.344(即众所周知的无障碍法)的执行规则和执行规章。 2.在使用终点站、火车站或者其他公共运输车站中的歧视。本条所指的对残疾人歧视是指公共运输的终点站、火车站或者车站的业主、承租人或者运营商对残疾人的偏颇性对待,或者提供给其他健全人的服务、设施、特权、利益或者膳宿因为残疾人的残疾而仅仅部分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不管是直接地或者是通过合同、许可还是其他协议进行的下列行为将构成歧视行为:

1. 拒绝残疾人进入终点站、车站或者火车站;拒绝残疾人购买车票;拒绝残疾人准备货运单;据绝残疾人获得登机证;拒绝残疾人索要行李证,而这些事情其他健全人都是可以做到的。 2. 在终点站、车站或者火车站内拒绝提供坡道、信号、标识等无障碍标志。 3.在等候区域内即使有座位也不为残疾人指定座位。 4.拒绝残疾人使用厕所、洗手间或者不能使之无障碍。

规则十

执行

第1条 调查

司法部长将调查涉嫌违反本法的行为,并对本法涉及机构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第2条 提起诉讼

如果司法部长依据本法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或者团体在形式或者事实上构成歧视,或者根据本法个人或者团体已受到歧视并且该种歧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公众议题,司法部长就可以在任何符合条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第3条 法院权威

只要法院依据本法被认为是符合条件的,那么这个法院就可以准许任何合理的救济,包括:

a)准许暂时的救济、初步的救济或者永久的救济; b)提供辅助器材或者辅助服务,修正政策、实践或者程序或者其他替代性的方法; c)设施应当使残疾人容易进入和使用。

第4条 处罚

1.任何人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a.对于第一次违法,应当由法院自行决定单处或者并处不少于五万比索(P50,000)但不超过十万比索(P100,000)的罚金,或者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b.对于任何随后的违法,应当由法院自行决定单处或者并处不少于十万比索(P100,000)但不超过二十万比索(P200,000)的罚金,或者不少于两年但不超过六年的监禁; c.任何人滥用在此所准许的特权,应当由法院自行决定单处或者并处不低于六个月的监禁,或者不低于五千比索(P5,000)的罚金; d.如果违法者是公司、组织或者其他任何相似的机构,直接参与其中的政府官员将以此而受到牵连。 e.如果违法者是外地人或者外国人,他将在没有更为详尽的驱逐程序的情况下,在送达传票之后立即将其驱逐出境。

规则十一

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应当监督残疾人大宪章执行规则和规章的实施。应当制定一个监督计划机制,从而提供执行过程中的定期信息和最新信息。

规则十二

生效

这些规则和规章将在出版的政府公报上公布30日之后生效:

签字 签字

HON.JUAN M.FLAVIER M.D.,MPH HON.CORAZON ALMA G. DELEON

卫生部部长 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部长

签字 签字

HON.MA.NIEVES CONFESOR HON.RICARDO T. GLORIA

劳动就业部部长 教育文化体育部部长

签字 签字

HON.RAFAEL ALUNAN III HON.JESUS B.GARCIA, JR.

内务和地方政府部部长 运输和交通部部长

HON.FRANKLIN M.DRILON HON.GREGORIO R. VIGILAR

司法部部长 公共建设工程和公路部部长

签字

HON.CHRISTIAN MONSOD

选举委员会主席

签字

HON.CORAZON ALMA G. DELEON

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