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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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15

总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助残志愿是由关心残疾人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个人以自愿为原则组成,按照一定要求和程序无偿服务于各类残疾人的专业性助残志愿者队伍。

 内蒙古自治区助残志愿服务宗旨是密切社会各界与残疾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服务社会、感召社会、回报社会,传递正能量。

 盟市、旗县(市、区)残联负责本地区助残志愿工作的组织领导。上级残联负责监督、管理、指导。

助残志愿者

  助残志愿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助残志愿者需要在“全国服务信息系统”平台或全区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志愿北疆APP”进行注册,并明确为“助残”领域。所有实名注册的志愿者均应在各级残联事业统计系统中录入。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较强的公益精神和奉献意识,掌握一定助残服务技能;

(四)遵纪守法,自愿接受所属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助残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助残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的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在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

(四)参与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五)参与助残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六)经申请并说明理由后退出助残志愿服务组织。

 助残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助残志愿管理办法试行)》;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所在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开展志愿服务。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可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可在“志愿北疆”信息系统发布,并累计志愿服务时长。

(三)根据个人条件和能力对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四)尊重残疾人权利,保守残疾人个人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残疾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服务报酬

服务内容

 助残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扶贫以及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并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型助残公益活动。

第十条  助残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重度残疾人、具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参与残联组织各类活动的残疾人。

第十  各级助残志愿者要在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重大残疾人节日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第十 倡导助残志愿者开展“一”、“多”等帮扶残疾人活动,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保障和奖励

第十 助残志愿者参加的相关服务活动必要经费原则上由同级残联保障。

第十 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做好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登记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结果将作为考核、奖励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十 内蒙古自治区助残志愿服务组织依据志愿者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定期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工作评比,对助残志愿者进行通报表彰。参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由所属组织授予一星级志愿者称号;累计达到300小时的,由所属组织授予二星级志愿者称号;累计达到600小时的,由所属组织授予三星级志愿者称号;对参加助残服务两年以上、服务累计时间600小时以上、表现突出的助残志愿者可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  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参照《愿服务条例》执行。

附则

十七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