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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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自治区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6-29
    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标准调整为150元/月。

  二、0-14岁在训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语言训练、0-14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0-14岁智力儿童康复训练、0-14岁在学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资助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三、肢体残疾人假肢和矫形器适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大腿假肢5760元/例;小腿假肢2400元/例;踝足矫形器600元/例,膝盖踝足矫形器1800元/例。

  四、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助听器验配资助标准调整为3600元/例。

  五、其他残疾人辅助用具配置资助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的通知》(残联〔2010〕50号)的资助标准上浮20%执行,但目录中肢体残疾类的家居无障碍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暂不作调整。

  六、医疗住院类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暂不调整。各康复资助项目的资助时长、资助频率等仍按照《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